经检查,优品财富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优品财富运营的互联网投顾平台上,个别投顾服务账号对运营人员个人信息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优品财富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电子协议签署的管控不充分,部分协议签署时间晚于投资者向公司支付咨询费用的时间。三是优品财富个别宣传材料中对过往投资业绩的宣传表述存在不谨慎。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优品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优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优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运营的互联网投顾平台上,个别投顾服务账号对运营人员个人信息的介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你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电子协议签署的管控不充分,部分协议签署时间晚于投资者向公司支付咨询费用的时间。三是你公司个别宣传材料中对过往投资业绩的宣传表述存在不谨慎。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