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发票据”自己“申购”,董秘及财总一起被通报批评
4月21日晚间,上交所给予蓝光发展时任董秘和财总通报批评处分,原因则是公司在此前一次发行中期票据上的处理不合规。
据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年3月13日,蓝光发展披露《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发行了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21蓝光MTN001),发行规模为10亿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1日全部到账。根据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21蓝光MTN001。但在公司前期发行结果公告中,未披露公司认购或由公司出资参与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一起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此,时任董秘进行了申辩,申辩理由如下:
1、其非直融部门人员,中期票据发行不属于其分管工作范围,对该项业务 全程未参与,也无权实时监控公司资金流向,不知晓公司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发行。
2、对于发行结果真实性的核实,其已做到在合理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已在提交公告前查阅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系统里的书面材料,认为中期票据认购人中没有公司及其关联方。
3、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安排次日中期票据发行事项的电话会议中,其未得到相关会议资料,并未同意召开此次会议,聊天记录也不能看出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的情形及相关提案,会后未见到最终的会议记录,其未参与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事宜。
4、在公司任职期间始终勤勉尽职,确保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整。
对于董秘的申辩理由,交易所表示:
1、发行中期票据是公司日常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相关发行情况可能影响市场及投资者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预期,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应当充分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并如实披露,不属于分管范围、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2、经查明,在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前,两家主要投资机构审批流程不能如期完成,但公司已面临严峻的流动性紧张情况。因此,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晚召开专门的电话会议并作出“在3月10日发行当天争取两家投资机构,但若时间实在难以保障,将暂时先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决议,该电话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同时,根据罗瑞华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已于3月5日前告知公司,其中一家主要投资机构在4月前无能力参与公司中期票据发行。在已明知本次发行对象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罗瑞华并未对公司的最终发行对象及融资安排保持充分关注,致使未如实披露实际情况。申辩中提出的已勤勉尽责、未参与中期票据具体发行事宜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