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入夏以来,北半球多地出现高温热浪事件,让公众近距离感受到气候变暖的影响。实际上,气候问题早已是一个全世界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已提出碳中和的气候目标。此外,去年欧盟集中开展了一系列气候计划与行动,其中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也称“碳关税”),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产品碳含量而采取的贸易措施,虽然还未落地,但已受到各方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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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文。受访者供图
近期,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文带领团队编著《碳中和与中国未来》一书,其中一章探讨欧盟碳关税带来的绿色挑战与中国应对。
王文对新京报表示,欧盟推出碳关税不利于广大以制造业生产和工业化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与欧盟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为此,这些国家必须重视欧盟碳关税下隐含的国际绿色经贸问题,重视自身发展权益,提前制定更为有效的应对举措,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抢占优势领先地位,争取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话语权。
欧盟碳关税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合理权益,发达国家消费了商品却没为碳排放负责
当前,全球各国还未就碳边境调节机制(碳关税)的具体规则、模式、实现方式等达成一致,并没有建立起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符合各国低碳减排利益的公平机制,也没有专门的国际碳关税同盟或协定。欧盟方面表示,启动碳关税的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全球其他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
“欧盟推出碳关税不利于广大以制造业生产和工业化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与欧盟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王文表示。
首先,欧盟计划推出的碳边境税损害了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之间的碳减排的公平性,在国际贸易和全球产业链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从事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工业生产和产品组装等,负担了较高的碳排放量。
其次,欧盟碳关税颠倒了“隐含碳”问题的责任分担。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隐含碳”问题,例如,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制造业发达,生产了大量被其他国家进行消费的产品,从而本土滞留了大量“隐含碳”,属于由发达国家产业链外包形成的碳排放转移。
“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完善的核算机制明确全球碳足迹的来源和去向,欧美发达国家虽然消费了商品,但没有为其碳排放负责,使部分发展中国家面临更严峻的减排压力。”王文进一步称,发展中国家尚未实现工业化,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技术系统和能源利用系统所建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具有强大的惯性,例如火电厂的寿命周期长达数十年,即便提前退役,也要面临资产搁置和满足稳定用电需求的矛盾。
建议发展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机制,寻求区域气候投资与产业合作
欧盟碳关税在正式施行并推广后将带来一场潜在的国际低碳贸易之争,也是气候治理的国际话语权之争。“对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应对并争取自身合理权益。”王文指出。
首先,碳中和时代的国际绿色贸易并不应该以欧盟碳关税战的形式进行,而应坚持包容、开放、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可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完善环境产品降税清单机制。
环境产品降税清单多年间一直受到国际间的重点关注,曾对我国的贸易影响很大,不仅带动出口贸易额增长,更对环境方面具有特殊利好。王文称,中国应积极向世界展现如何建立起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贸易合作机制,在国际碳中和进程下的新合作阶段中不断完善亚太经合组织环境产品降税清单。
一是在环保的基础上加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考虑;二是应不断改善环境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问题,进一步加强具备气候效应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三是在环境产品的基础上,环境合作中的低碳减排服务合作也是清单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其次,绿色贸易上的合作与竞争并非国际气候治理的唯一领域,应在气候格局大框架下积极寻求区域气候投资与产业合作,可按多个细化层面开展。
能源转型合作,以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 为主,开展区域清洁能源技术更新与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产业转型合作,主要包括推动高耗能产业的耗能提升以及生产技术低碳升级,打造跨国绿色产业链价值链;技术升级合作,广泛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合作攻关;市场体系升级,包括推动地方政府和跨国市场双向发力、建立和完善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发展碳市场与碳金融等多个方面。
最后,应注重在“十四五”期间积极寻求绿色国际合作机遇,为国际气候治理打下基础。王文表示,我国还需要继续开展多项工作,包括努力在全球绿色产业链供应链中占据有利地位,发展新型绿色贸易伙伴关系;不断提升本国绿色产业与项目的融资吸引力,提高开展绿色项目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企业加强项目的绿色透明度;建立稳定的绿色对外长期合作机制等。
新京报零碳研究院研究员 程维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