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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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物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文物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困扰办案实践。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以及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等,强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化、网络化、智能化文物犯罪出现新趋势
据介绍,此前我国已经出台多项法律规定遏制文物犯罪。文物犯罪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对文物犯罪应当坚持从严惩治的立场。2015年到2018年,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党的十九大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连续4次部署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2020年8月新一轮全国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3950余起,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45起;打掉犯罪团伙79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420余名,其中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23名;追缴各类文物8.28万件,其中国家珍贵文物6477件。
近年来,文物犯罪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探、掘、盗、销、走私”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文物交易活跃。同时,实践中就相关犯罪的对象、未遂、入罪标准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此次,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意见》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盗掘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未遂要被追刑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根据最高法介绍,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2017-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各类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共计3058件,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比超过80%。实践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情况多发,危害性不容忽视。《意见》明确,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已知有不可移动文物76万余处。对于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按照《文物犯罪解释》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犯罪团伙主要是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如切割石窟中一尊佛像的佛头,很容易因该局部文物本身等级或价值较低,或者被严重损毁无法进行等级或价值认定,导致行为人最终未能得到相适应的惩罚,不利于保护文物安全。对此,《意见》规定,对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文物犯罪交易中的“明知”与“牟利”作出指引性规定
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对此,《意见》规定,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且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根据《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作出认定,即不以已经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此外,《意见》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据介绍,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一直是难点问题。为更准确地适用上述罪名,《意见》明确,对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获利情况、文物外观形态、交易价格等多个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具有特定联络交易方式、逃避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文物犯罪前科等情形,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违法犯罪记录、交易情况、文物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意见》还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体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部分,应该如何定性存在认识分歧。《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对于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刑法、文物保护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有效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作者:王巍 编辑: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