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王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车辆损坏、人身伤害,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李先生获得赔偿。两年后,李先生再次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称车辆被撞报废后一直停在4S店,要求对方承担两年间产生的停车费12000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李先生诉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车辆被撞报废,后被拉走并一直停放在4S店。期间,李先生将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直至赔付完毕,李先生才到4S店取车,被告知需要交纳停车费12000元。李先生认为先前的起诉中未包含停车费,因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定损、赔偿完毕,停车费是之后发生的,不应由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停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间接损失,投保时也对投保人进行过明示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对其所有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在4S店进行定损、修理,4S店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本案中,李先生怠于履行其负有的保管义务,车辆在4S店停放长达两年之久而未及时取回,已远超合理的定损、修理期间。4S店因此向其单独收取停车费,该损失是因李先生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所致,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