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短暂又疯狂的“炒停”后,市场中已有超40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下架整改。
(资料图)
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印发《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多家公司所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存在条款表述不合规、不合理问题,并要求各人身险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前报送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报告以及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通报发布后,多款年内销售量高涨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集中下架。截至今日,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各险企已停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已超40款,涉及公司包括招商仁和人寿、瑞泰人寿、渤海人寿等;仅12月4日内,就有近10家保险公司下架相关产品。
已有超40款产品下架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各险企已停售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已超40款。其中,不乏多款“明星”产品。
(图片信息:部分已下架增额终身寿险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通报》,此次增额终身寿险产品整改的重点并非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炒停”产品时强调的对高利率产品的“一刀切”,而是监督人身险公司审慎经营,避免利差损、费差损风险。
据《通报》披露,当前市场中所售多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在设计及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如产品条款表述不合规、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等。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表示,各人身险公司应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包括但不限于:1.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2. 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3. 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
国泰君安非银分析师刘欣琦表示,内外因共同影响下当前极为火爆的增额终身寿险的可持续性有限,增额终身寿险同时具有费差损和利差损风险,对保险公司未来的利润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周渭兵进一步指出,“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两类问题可能造成利差损,“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则有可能导致费差损。
“从精算公式推演,当增额比例超过定价利率、利润测试时,会导致净保费率的减少。当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则存在赔付额现值被低估的风险,从而导致净保费率被低估。这两类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利差损。”周渭兵表示,“当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时,收缴的总保费低于实际应缴的总保费,故产生费差损。”
同时,亦有业内分析师指出,当前下架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经营公司普遍为中小型保险公司,且具有产品递增保额高、公司投资收益率低的特点。此类产品的下架既有利于相关公司及行业整体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时将利好上市险企开门红销售。
如天风证券分析师周颖婕指出,上市险企产品设计相对稳健,预计该《通知》影响较小。“增额比例限制方面,当前A股上市险企主力增额终身寿险普遍未超过3.5%,如国寿臻享传家、平安盛世金越(尊享版)、太保长相伴、新华荣耀终身寿险、太平岁有余庆;投资收益率假设方面,A股上市险企5年平均总收益率为4.8%-5.4%,除国寿外,其余3家均为5%以上,为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预留了较大空间。”
警惕三类销售话术
增额终身寿险的“疯狂”不止体现在产品设计,更体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
“3.5%复利的增额终身寿险面临停售?且买且珍惜!买到就是赚到!”
11月18日后,类似的标题在各大社交平台层出不穷。尽管《通报》明确指出,停售要求仅针对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的产品,但仍有不少利用信息差,以停售为卖点招揽客户的现象。
对于增额终身寿险的乱象,如混淆保额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诱导消费者中途退保及夸张其理财属性问题已多次被中国精算师协会及地方银保监局点名批评;此外,有消费者表示,购买增额终身寿险产品过程中,曾有中介机构引导其伪造信息,在不具备全国销售资质的公司进行异地投保。
一是误导销售。9月23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风险提示,对增额终身寿险销售中的常见误导话术作出说明,主要有混淆保额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诱导消费者中途退保及夸张其理财属性三类。
中国精算师协会指出,“增额终身寿险复利3.5%”是一些销售宣传中经常出现的话语,但其中3.5%的复利是指保额增长率,而非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收益无关;同时,增额终身寿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养老、储蓄功能相对较少;此外,增额终身寿险并非“稳赚不赔”,若消费者选择在投保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后第1年退保,将会损失10%-60%的保费。
二是关于加保或减保的不当宣传。11月22日,海南银保监局指出,部分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在宣传时声称“可锁定预定利率,且可灵活取现”,刻意忽略限制条件,造成消费者损失。
海南银保监局指出,增额终身寿险加减保额一般都有限制条件,如每次增加或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同一保单年度内只能增加或减少一次保险金额等;此外,“减保”相当于部分退保,领取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已经缴纳的保费,可能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三是存在诱导消费者异地投保情况。有消费者表示,在投保过程中,部分保险中介为增加业绩,诱导消费者在投保时更改所在地信息,异地投保。
今年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推行,部分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未满足监管要求,被取消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资格。依照规定,此类公司产品投保区域被限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但仍有中介机构忽略消费者日后理赔风险,以“高利润”诱导消费者更改个人信息,跨区域购买产品。
(作者:郑嘉意 编辑:李致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