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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作中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在几个行业微信群发表对另一方的侮辱性言论,日前,经宁波慈溪法院调解,发布不当言论的被告当场向原告赔礼,并在相关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
据介绍,原告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供应管理服务的公司,被告吴某(化名)为该公司的劳务供应商。2021年11月,吴某介绍一名劳务工给原告公司,由原告公司派至A公司。一个月后,劳务工从A公司离职,原告公司将情况告诉吴某。其后,这名劳务工看到原告公司的招聘临时工信息,联系原告公司,表示愿意去B公司务工。吴某认为,原告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A公司裁员后又将劳务工派至B公司,使自己的业务利益受损,应向自己结算该劳务工派到B公司的代理费。商谈无果,吴某今年2月在多个人力资源发单群中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如“XX黑公司,黑代理利润”“XX公司不结利润,黑公司,大家不要合作……”还在原告公司HR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招工信息下留言“垃圾公司”“黑公司”等。
原告公司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停止上述行为,删除侮辱性言论,在有关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吴某赔礼道歉,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署《致歉声明》,发布在此前发布不当信息的微信群中;已退群的,由原告将《致歉声明》发布至相关微信群。原告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吴某不再主张该案所涉代理费。
承办法官表示,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发布的消息所有群成员都能看到,也可能被群成员以各种方式传播,如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