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模塑科技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万元,占 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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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公司2020年的利润都是调节来的,而且这个调节并不合规,具体怎么调节的呢: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汽模塑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万元。
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万元、298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 222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万元。
2020年度,模塑科技为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实际产生的成本费用为679.3万元,该成本费用实际由北汽模塑代垫,应在收入中予以扣除,但模塑科技未予以扣除而是全额确认2980万元收入,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
2020年11月,应模塑科技的要求,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和河北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外协供应商分别与模塑科技签订采购折扣协议,配合模塑科技提供虚假采购折扣。根据上述协议,两家供应商各提供50万元虚假采购折扣,模塑科技据此虚减了100万元成本,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2021年3月1日,模塑科技基于三名员工2020年度的优秀表现,对其发放一次性奖金,共计197.71万元。由于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将上述一次性奖金事项告知财务部门,导致模塑科技未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0年,而是确认在2021年。该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度管理费用虚减197.71万元,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定责上:
1、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2、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3、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4、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所以各位中层人员不要以为自己不是董监高就不要担责,参与违法没准也是一次重锤。
目前公司还处于《事先告知书》阶段,相关责任人可以进行申辩,申辩完成后,监管会给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