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支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空白支票凭证和仅签章的支票属无效票据,无效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凭证挂失是指客户因凭证被盗、毁损、灭失、遗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受理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凭证补发或销户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