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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设新标准,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 快讯
华夏时报 文/邱利
2月24日,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登记备案标准。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八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度完善登记规范标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把握募、投、管、退等关键环节,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穿透式核查,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事中事后自律管理。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增加行业获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其中,管理人方面,《办法》要求私募管理人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是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三是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办法》及配套指引,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