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紫牛新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实际相处过程中,邻里之间,因生活关联紧密时常出现一些摩擦和矛盾。近期,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被告高某为了自家出行方便,在装修的时候,故意把入户门尺寸改了,加高加宽,显得“高人一等”。面对这种情况,邻居胡某不乐意了,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
【资料图】
任性改大门开启影响邻居,有违公序良俗
胡某一家住在 “百家”小区某单元403室,高某一家住在隔壁的404室。2022年4月,高家在对404室进行重新装修时,将入户门门洞自行扩大,将原来的门高2.1米改为2.26米,宽度由0.9米增加到1米。胡某认为高家改门的行为是想借此“高人一等”,用意不纯,且影响了自家正常进出,损害了其相邻权益,多次要求其恢复原状。同时,胡某还发现高家在公共走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及家人的隐私权,要求将监控拆除。
但高某坚持认为改造门的大小系其自由支配物权,家门口的监控范围也有限,并未损害邻居胡家利益,拒不整改,双方协商不成,胡某一纸诉状将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同一单元相邻关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关于入户门大小问题。经审查,案涉房屋均为上世纪的老旧建筑,建设年代久远,房屋公共走廊空间狭小,按照统一建设标准,各单元房屋入户门高度均未超出2.1米、宽均为0.9米。该案中,被告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自行扩大入户门的尺寸,改变了住宅的外立面,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其次,案涉小区403室、404室入户门距离较近,公共走道空间较窄,被告擅自将入户门扩大,在开门时势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后,从社会生活习惯上讲,相邻两家入户门应在高度与宽度上尽可能保持一致,被告擅自将入户门更改,明显大于相邻的403室的入户门,违反了传统习惯,违背公序良俗。
监控侵犯邻居隐私判其一并拆除
关于拆除监控问题。法院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在公共走廊上部墙上安装监控,而该公共走廊为原、被告及其他业主共用,空间狭窄,监控范围难免会涉及403室入户门,妨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了对原告一家隐私权的侵害。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拆除安装在公共走廊的监控设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将入户门改回高度不超过2.1米,宽度不超过0.9米(含边框);被告将位于公共走廊的监控设备拆除。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装修不可任性,要考虑到相邻权
这起案件的判决被告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拆除公共走廊监控设备,依法保障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典型性。
法官提醒,业主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不应以牺牲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邻居间应相互理解尊重,共建和谐社区。一方面,住宅舒适感是每一位城市居民的向往,但基于建设工程的外部性特征,相关设计规范、社会通用习惯等因素,业主在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均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可“任性为之”。另一方面,公民进出住宅信息、访客信息等与家庭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居民在使用监控设备时,应注意区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不利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韩浩 高明明 余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