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则刑事判决书,将一则银行被诈骗超4000万元的前因后果展现世人眼前。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人的陆某,出生于1964年1月8日,身为满族人的她拥有高中文化。2021年12月13日被抓获,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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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陆某因兴城市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浩博公司)缺少资金,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欺骗手段骗取恒昌银行贷款本金共计4060万元,造成恒昌银行损失2586.87万余元。
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
事情追溯至2015年。彼时,51岁的陆某因浩博公司缺少资金,开始动了骗取银行贷款的歪心思。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陆某先后借用多人名义,或以收购玉米为由,或以购买尿素为由,甚至以购买化肥为由,虚构贷款用途,以浩博公司为保证人,并伪造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骗取建昌恒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昌银行”)贷款。
例如,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陆某借用张某梅名义,以购买尿素为由,虚构贷款用途,以兴城市方圆制衣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伪造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骗取恒昌银行贷款450万元,期间偿还利息46.04万余元。
该笔贷款到期后,陆某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2018年2月9日,均以张某梅为借款人、方圆公司为保证人办理贷款予以转据,期间分别偿还利息44.76万余元、63.77万余元;到期后,于2019年4月12日以田某为借款人、兴城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继续办理转据贷款,并于2021年4月8日到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此笔贷款恒昌银行最终损失295.43万余元。
诸如此类贷款前后共计10笔,而在上述贷款到期后,陆某并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每笔贷款都使得银行遭受损失超过200万余元。
根据法院查明,被告人陆某因浩博公司开发房地产缺少资金,借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欺骗手段骗取恒昌银行贷款本金共计4060万元,造成恒昌银行损失2586.87万余元。
一审被判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事判决书,2022年11月18日,恒昌银行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证实现已完成重组贷款2587万元,挽回损失金额2587万元,对被告人陆某骗取贷款2587万元的行为予以谅解,并申请对其从轻处理,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据裁判文书,法院指出,被告人陆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单位完成重组贷款,已挽损金额2587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符合相关政策关于积极挽损从宽处理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