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13日消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未烘焙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洪都拉斯咖啡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未烘焙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洪都拉斯咖啡豆,学名Coffea arabica L.,英文名coffee beans,是指在洪都拉斯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
三、允许的产地
洪都拉斯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咖啡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咖啡果小蠹Hypothenemus hampei
2.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3. 可可梢枯蠕孢丛赤壳菌(可可花瘿病菌)Albonectria rigidiuscula
4. 茶寄生性线腐病菌Corticium koleroga
5. 咖啡美洲叶斑病菌Mycena citricolor
6. 锥孢座坚壳Rosellinia bunodes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洪方)应对未烘焙咖啡豆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审核后,予以注册。
(二)生产要求。
1. 洪方应当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咖啡生长和咖啡豆的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经洪方授权机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2. 根据中方需要,洪方应向中方提交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洪都拉斯咖啡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时,洪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中方通报,以便中方开展评估。
3. 咖啡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得带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等杂质。出口前,应对咖啡豆实施必要的熏蒸处理,以杀灭仓储性害虫。
(三)包装、运输要求。
1. 加工好的咖啡豆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咖啡豆及未加工的咖啡豆隔离分开,防止受到污染。
2. 咖啡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3. 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四)产品要求。
咖啡豆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咖啡豆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洪方须对输华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Unroasted Coffee Bean from Hondura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洪都拉斯未烘焙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发现不符合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洪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