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拟推居民自建房新规:擅自加层或拆改承重结构最高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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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在官方网站“湖南司法行政网”发布通知,对《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拟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自建房,建成区外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举报自建房违建行为最高可奖励5万元;而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违反规定,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最高可罚10万元。
近期,湖南正在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据中国建设报报道,截至7月7日,湖南全省已排查自建房1421.33万栋,其中经营性自建房71.99万栋、非经营性自建房1349.34万栋,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有41.53万栋。按照湖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全部排查完毕转入整治阶段。
上述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提到,围绕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立法目的,是深刻吸取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湖南已排查自建房1421.33万栋,初判41万余栋存安全隐患
近期,湖南正在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并要求在8月31日前,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全面实施百日攻坚行动,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中国建设报》7月12日报道,截至7月7日,湖南全省已排查自建房1421.33万栋,其中经营性自建房71.99万栋、非经营性自建房1349.34万栋,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有41.53万栋。按照湖南省工作方案要求,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全部排查完毕转入整治阶段。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各市州要落实好乡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查和市级抽核工作,7月15日前完成乡镇(街道)排查,完善安全隐患库信息,7月20日前要完成县级复查,完善好整治库信息。同时,全力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检测单位要加快出具鉴定报告,原则上10天内要完成,房屋体量特别大的,最多不超过15天。加快整改,整治不能影响群众合法经营,各地封停自建房的时间不能过长。继续抓好宣传引导,并加强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
新规拟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自建房
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8月7日前,市民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草案送审稿提出,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自建房,建成区外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建成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既有自建房拆除重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且不得超过原高度、原面积;建成区外两层以下的既有自建房拆除重建,不得超过三层。建立健全自建房巡查制度,对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排查方面,草案送审稿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建房安全排查机制,加强对全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排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用作经营的餐饮旅馆,公共娱乐、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举报违建最高拟奖5万元,擅自加层最高拟罚10万元
草案送审稿提到,安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的,用作经营的餐饮旅馆、公共娱乐、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过设计的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如出现以上情形,自建房所有人应当依法委托安全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建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草案送审稿提出,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违反规定,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自建房所有人违反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将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