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保客户发生理赔纠纷 中国人寿分公司被判赔付1.27万理赔款

2022-12-01 18:33:47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打印 放大 缩小

客户在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处投保了医疗险。然而,在客户患病后,双方因理赔问题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判决?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将中国人寿一分公司和投保客户之间的理赔纠纷公布于众。

根据判决书,2017年5月,张某在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处投保了一款医疗险。这款医疗险的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费713元,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后自动扣费续保。


(相关资料图)

2019年10月,张某又在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处投保了一款百万医疗险产品,这款产品的保额为205万元,保费568元,保险期间也为1年。

购买的百万医疗险产品到期后,张某又于2020年10月续保,并缴纳保费892元。

2021年2月,张某不幸患病,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被诊断为甲状旁腺瘤,产生医疗费约2.27万元。

后张某向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申请理赔,但对方在2022年4月份以未向其“及时告知”(2020年2月起重症尿毒症肾透析)为由,与张某解除了保险合同。

无奈之下,张某将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1万元(其中医疗费为2.27万元)。

对于张某的诉求,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称,张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保险纠纷,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其主张的护理费、误工、交通费等无法无据。

另外,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还表示,张某在2020年10月投保下一年度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解除了与其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无义务承担张某诉求的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辩称的张某未向其“及时告知”已和张某解除合同,因张某于2017年5月、2019年10月和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且于2020年10月自动续保,故张某就诊期间,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理应知晓,对此辩解法院不支持。

同时,法院进一步表示,双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在保险期限内,张某确诊为甲状旁腺瘤,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要求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医疗费2.27万元,因合同约定免赔额1万元,故支持赔付1.27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某保险理赔款约1.27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求。

责任编辑:ERM523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