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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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办法》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业界专家认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更加清晰合理的界定与分类,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更好规范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新兴业务不断涌现
根据《办法》,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由于表外业务种类多、范围广,不占用银行资本,比较容易形成客户黏性,而且比表内业务更能体现创新性。因此,发展表外业务逐渐成为各家银行的重点。
“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是内外部因素‘双轮驱动’的结果。从内部动因看,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资产质量压力增大,利差收入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资金和资本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传统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独木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局的重要选择。从外部环境看,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涌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现有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规则主要针对各类具体业务,数量较多、各有侧重。因此,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各类表外业务的普遍规律和管理标准,理顺风险本质、法律关系和管理要求,制定统领性、综合性规制,构建全面、统一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董希淼进一步介绍,据此,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制度,但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明确业务分类
本次《办法》共6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包括5方面: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二是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四是提出信息披露要求,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办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结合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
化解风险
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办法》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其中,在第十六条提出“风险限额”要求,第三十三条提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等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表外风险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在原有风险控制、风险监管等相关内容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同时,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针对相关资产的风险分类和减值准备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董希淼认为,《办法》提出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等三条原则,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发展实际,针对性较强。同时,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其中,第十六条提出“风险限额”要求,第三十三条提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等要求,总体上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监管要求也更加具体,如《办法》在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总之,《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贯彻“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