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速看:临近到期理财产品封闭变开放?业内人士称做法少见

2022-12-12 17:51:4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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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临近到期理财产品封闭变开放?业内人士称做法少见丨机警理财日报(12月12日)


(资料图)

南财金融终端、南财理财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9日,今年以来全国发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25,456只。其中,一级(低风险)产品占比2.31%,二级(中低风险)产品占比84.86%,三级(中风险)产品占比11.75%,四级(中高风险)产品占比0.58%,五级(高风险)产品占比0.5%。

投资性质方面,固定收益产品占绝对主流,占比94.88%;混合类产品占比3.94%;权益类产品占比0.8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占比0.37%。

工银理财多款临近到期产品由封闭式变更为开放式 或因业绩不达预期

近期,课题组监测发现,工银理财有多款临近到期产品改变产品类型,产品运作模式从封闭式变更为开放式。

根据课题组统计,在工银理财原定于9月-11月到期的封闭式产品中,有28只产品变更为开放式。其中,9月有14只,10月有4只,11月有10只。具体来看,28只产品中50%为固收类产品,50%为混合类产品,涵盖工银理财“鑫尊享”“全球添益”“全球安盈”“全球精选”“全鑫权益”“核心优选”等多个系列。产品募集方式均为公募型,风险等级均为R3(中风险),投资周期均在1-2年之间。

以产品代码为21GS8113的产品为例,该产品原名称为“工银理财·全球精选固定收益类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21GS8113)”,产品投资性质为固收类,运作模式为封闭式净值型,投资周期为600天,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4%,产品成立日为2021年4月2日,产品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2日。

在临近到期的2022年11月9日,工银理财发布了临时信息披露报告,表示由于市场投资环境变化,将该产品更名为“工银理财·全球精选固定收益类1个月定期开放净值型理财产品(21GS8113)”。

产品说明书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产品运作方式由封闭式更改为1个月定期开放式,开放日为封闭期过后每个自然月22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开放日净值确认。

2、业绩比较基准由“4.4%(年化)”更改为“2.7%(年化)”。

3、产品固定管理费率由0.2%(年化)调整为0.1%(年化),产品浮动管理费由“超过业绩基准后计提30%”调整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4、增加理财账户最低保留金额1元的条款以及开放期允许撤单的表述。

5、产品估值日由“每周对持有资产进行一次估值”更改为“每周二及开放日”,估值方法和估值对象也作了相应修改。

6、产品期限由600天更改为无固定期限。

7、新增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确认条件。

对此,课题组联系工银理财了解产品类型变更的具体原因,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课题组认为,工银理财变更产品类型或是由于产品业绩不达预期。

以原定9月和10月到期的18只产品为例,若以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计算,仅有5只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正,且最高仅为1.53%,其余13只产品收益均告负。相比业绩基准看,18只产品均未达业绩基准。其中,“工银理财·全球添益固定收益类封闭净值型美元理财产品(21GS8136)”偏离业绩基准幅度最大,达790bps。

不少业内人士在接受课题组采访时表示,确实有可能是业绩的原因,如果终止的话客户就是实亏,如果延期的话可能收益就是正的或者比货币收益率更高。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提到,也有可能是客户的诉求,愿意继续持有。

此外,某大行理财公司产品经理猜测,除业绩之外可能还有两点原因。一是因为封闭式产品底层有部分资产临近到期,但因各类原因难以处置,通过改为开放式延长产品期限,争取资产处置时间;二是封闭式产品占比较高,到期之后规模流失压力较大,选择部分转型为开放式产品,保留部分规模,降低重新募集的压力。

变更理财产品类型情况少见 监管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变更理财产品类型、运作模式、投资周期等做法在行业内并不多见。多位理财公司内部人士表示,一般不会这么操作,而且监管方面也不太允许。

某国有行理财公司产品部人士表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而且我们也不敢这么做。

“正常情况下如果产品到期了,我们会新发一个产品而不是去修改它的运作模式,而且我们之前也和监管部门聊过,他们不是很允许修改产品的运作模式、投资周期之类的。”另一股份行理财公司人士表示。

从监管文件看,《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均提到过理财产品运作方式相关内容,但并未针对产品类型变更进行明确规定,仅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中提到,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提到,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提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资比例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第四十三条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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