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校外培训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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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等内容。
重点内容包括:
防止隐匿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开展违规培训。
明确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并依托楼长开展网格巡查,防范在商务楼宇和出租房屋发生违规培训。
招聘网站、家教网禁止发布“一对一”“众筹私教”“家庭教师”等校外培训招聘需求信息。
禁止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禁止家政服务企业将校外培训纳入家庭服务,严禁任何形式的“住家家教”推介行为。
发现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坚持源头治理,但总体上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前端预防”认识上不够到位、治理思路不够清晰、措施不够有力。《意见》将防范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置于治理前端,着力破解“预防难”问题,切实减少违规行为发生。
健全隐形变异培训预防机制
《意见》提到,到2023年6月,各地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问题预防机制、发现机制、查处机制基本建立,部门和地区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得以完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态势得到较好控制。
到2024年6月,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的长效机制得到健全,治理工作态势持续向好,隐形变异培训得以全面清除,有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此,一是将着眼违规培训行为的发生场所,加强对重点场所和重点网站的防控。培训场所作为开展校外培训的必要物质条件,是防范减少违规行为发生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社区(村)的综合管理功能,将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严防隐匿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商务楼宇和出租房屋等场所的违规培训;加强对招聘网站、家教网等的监管,严格执行校外培训广告管控有关要求。
二是着眼违规培训的提供主体,强化对重点机构和人员的防范。管好培训的提供方是防范减少违规行为发生的关键所在。培训的提供方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两方面。在机构方面,要对转型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加强跟进指导,紧盯托管服务、违规组织竞赛、中高考志愿填报咨询等相关机构,禁止家政服务企业将校外培训纳入家庭服务;在人员方面,要加大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参与违规培训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裁减人员的就业帮扶。
三是着眼违规培训的接受方,深化对学生家长的教育引导。防治违规培训行为,离不开学生及家长的充分理解、支持,必须做好常态化引导、教育。要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和鼓励学生及家长不参与、不组织、不支持违规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确保治理不留盲区
针对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违规形式越来越隐蔽,发现问题线索的难度不断加大的问题,《意见》将违规行为发现作为监管重点环节,确保治理不留盲区。
一是强化重点排查检查。聚焦重点是我们推进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工作方法。准确把握隐形变异培训的时空形态特点,做实做好重点排查检查,是破解隐形变异培训“发现难”问题的有效机制。具体而言是“三个重点”,即抓住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盯住违规培训多发的商务楼宇、居民小区等重点场所,聚焦“一对一”“高端家政”“众筹私教”等重点问题,强化排查整治。
二是持续开展线上巡查。线上违规培训是隐形变异的重要表现形态,是整治隐形变异培训的重要阵地。不断更新迭代技术手段,提升线上巡查检查效能,是破解隐形变异培训“发现难”问题的重要方式。要通过制定巡查标准,开展全国和地方巡查,探索建立有关机构、网站平台账户的计分管理制度,运用智能巡查手段,确保各类违规问题随时发现、同步处理。
三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监督举报是发现隐形变异违规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是破解隐形变异培训“发现难”问题,共同打击隐形变异培训,形成校外培训治理群防群治良好局面的重要策略。各地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充实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鼓励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社会监督,探索开发“随手拍”功能程序,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力争不留治理死角。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各种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反复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对于影响恶劣的,要对主管部门和人员严肃问责。各地要定期梳理学科类隐形变异问题清单,部署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培训“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同时加大对隐形变异违规行为的通报曝光,是对违法违规者的负面评价,也是对违规行为的警示震慑,有利于构筑不敢违规培训的坚强防线。各地要紧盯隐形变异重点问题,对违规培训至少每季度公开曝光一次,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利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执法水平,探索对违规培训的机构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