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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月亮 刘刚
案情回顾
从2017年开始,小曾一直在某网络平台玩棋牌游戏,四年间共充值18万元购买游戏金币。他认为,平台匹配的队友敌友不分,在自己手握好牌的情况下,依然输掉游戏,损失惨重。小曾认为游戏平台暗中操作,存在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游戏公司返还18万元。游戏公司辩称,平台玩家都已实名登记,随机匹配牌友,设有牌局回放功能和投诉渠道,游戏配有专业裁判人员,平台有判定作弊、异常出牌的判罚标准,并设有事后追查和退赔机制,公司已尽合理审慎匹配牌友义务,不存在人为主观、恶意匹配牌友行为,更不存在欺诈。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院查明,小曾自参与网络平台的棋牌游戏后,已向平台投诉队友异常出牌993次,获得退赔3850元。庭审中,小曾还提交了71场牌局视频,其中平台已退还65场的金币。即便是在小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仍在平台玩棋牌游戏,购买并消费金币价值1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曾在网络平台充值金币玩游戏,游戏公司为其提供娱乐服务,双方形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认为公司运营游戏存在欺诈,应对具体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小曾应举证证明游戏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诱使自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游戏公司明知事实却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但综合小曾的举证情况,无法证明游戏公司存在不当行为,且足以导致合同撤销。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方式,受玩家年龄、经验、智力等影响,游戏水平存在差距,仅以队友不按“套路”“规则”或“预料”出牌,无法认定游戏公司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小曾提交的证据盖然性,不足以证明游戏公司在玩家分配和游戏规则判定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游戏公司提供娱乐服务,小曾作为玩家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此外,小曾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认为游戏存在蹊跷、不断遭受损失时,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及时止损,但其四年间的行为表明,他对该款游戏极度痴迷,应为自身的选择买单。(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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