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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云南网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销售(经营)抗原等需要相关资质,若无相关资质则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最高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