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雪
北京证券交易所1月19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下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下称《做市指引》),对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流程、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做市细则》和《做市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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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做市细则》主要明确了做市服务的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以及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修订后的《做市指引》在《做市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做市商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流程、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和评价激励机制安排、做市商内部管理要求等作出进一步细化。
根据规则,经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北交所会员,可以在北交所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具备相应资格的会员与北交所签订做市协议并开通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
做市商作为一类有持续双向报价义务的特殊投资者参与交易,和普通投资者在竞价交易中享有同等的交易权,所有订单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在北交所混合交易制度下,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订单类型相同,系统在撮合成交时不区分做市商订单和普通投资者订单,做市商和做市商、做市商和投资者、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均可成交。
区别于新三板的做市制度,北交所做市制度是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不对单只股票的做市商数量作硬性要求,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交易权利相同,成交价格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同时,基于基础交易方式及市场流动性的差异,北交所和新三板在做市商报价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定差异,以契合不同市场特点、满足市场交易需求。
北交所的做市报价包括报价数量、报价价差、报价时长三个维度,不设最低做市库存股要求,除特殊情形外,不限定最低做市期限。
在有效报价数量上,做市商在买方向、卖方向上的累计申报最低数量应均不低于1000股。在有效报价价差上,要求连续竞价阶段做市商的有效报价价差不高于2%,集合竞价阶段不高于3%。在有效报价时长上,每只股票的开、收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应分别不低于50%、70%,连续竞价阶段符合规定的做市报价时长应当不低于连续竞价交易时间的90%;连续竞价期间做市商成交后报价不符合有效报价要求,但在2分钟内恢复有效报价的,补充报价时间纳入参与率计算。
做市商为北交所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不设做市最低期限,但主动退出为特定股票做市后,6个月不得申请重新为该股票做市;主动退出为所有股票做市后,1年内不得再申请为任意一只股票做市。
规则也为一些特殊情形提供了做市报价义务的豁免。例如,发生最优价为涨跌停价情形、股票处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股票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且做市商为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免除双向报价义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最低报价数量要求的,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但应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双向报价。此外,发生涉及股票退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或系统升级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履行报价义务的,北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或市场情况决定豁免做市商做市报价义务。
北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做市相关规则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已组织各市场参与者开展了技术系统准备工作并完成相关测试。本次规则正式发布后,北交所将进一步推动各市场参与者完成技术改造,组织适格会员开展包括权限申请、股票备案等业务准备工作,全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落地。待全部准备工作就绪后,北交所将另行公告,启动做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