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大河坎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后,办案法官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联系双方进行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做到案结事了。
原告张某受雇于某货运中心,负责货运装卸。2021年12月,被告物流公司的车辆卸货时,将料口上方安全栏撞落,致站在车辆外的张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张某之伤为左眼视神经挫伤八级伤残,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右侧7、8、12及左侧11肋骨骨折,右侧6、9肋骨不完全骨折,十级伤残。此后,张某与物流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遂将物流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判决。虽然已经结案,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事件中的受害一方及时得到赔偿,办案法官在判决送达当事人后,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督促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一天,保险公司就及时将赔偿款转入当事人账户,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南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将诉讼调解与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实现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的统一,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作者:马宓宓
编辑:樊婧
责编: 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