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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 记者 叶子申
日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根据倍增计划企业综合贡献,安排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指标,并由倍增计划企业自行分配。
按照《实施细则》,企业贡献奖励标准为: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达到 50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速度达到 5% 以上(上一年度新投产企业无年增长速度要求,下同),安排 30 套房源指标;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达到 10 亿元 -50 亿元且年增长速度达到 10% 以上,安排 20 套房源指标;上一年度工业产值达到 1 亿元 -10 亿元且年增长速度达到 20% 以上,安排 10 套房源指标;上一年度工业投资达到 5 亿元(含)以上,安排 10 套房源指标。
这些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为 60 平方米或 70 平方米,三房型为 70 平方米或 80 平方米,二孩及以上家庭可申购 95 平方米的保障性商品房。在三房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奖励的三房型房源比例不低于 50%。具体房源户型及面积标准按批次配售方案中公布房源为准。
据了解,《实施细则》适用于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骨干员工,具体是指在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中,上一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1.2 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2 个月;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36 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倍增计划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本细则规定的本企业骨干员工,不受取得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户籍人数及年限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