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厦门发布
根据政策规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相关资料图)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
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操作流程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选择资格信息报告--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注: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选择)或者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注: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的纳税人选择)
进入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或者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后,适用政策年度选择“2023”,其他标有*的必填项目如实填写后,点击右上角“提交”(以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为例)。
提交声明后,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在第6行、第7行(适用即征即退)的“本期发生额”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填写,同时存在加计抵减的计提和调减的情形,应分别填写在“本期发生额”和“本期调减额”对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