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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卖场的经营者,明知公民个人信息不能泄露,为牟利仍将客户的手机号码信息出售。日前,经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判处姚某缴纳赔偿款26995.2元。
2019年,姚某作为巨野县某手机卖场的经营者,与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代理业务范围有SIM卡销售、办理入网业务、存量业务发展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姚某指使员工鹿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卡开卡等业务过程中,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进行App“拉新”,非法获利26995.2元。
2021年10月8日,巨野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该行为对众多不特定的客户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社会公众信息一旦泄露容易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