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袁园
6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日就《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
(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指出,此举是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鼓励险企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多样化需求
《征求意见稿》共有二十三条,分别从团险定义、发展方向、承保管理、保险利益、退保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定义,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客户信息,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附被保险人名单。
投保人解除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由于退保或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款,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若原交款账户由于销户、存在异常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账户的,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可以转账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后,可以转账至投保人其他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规定或按照仲裁结果、法院判决,应转账至指定账户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后,可转账至指定账户。
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不得将“团险”业务变成“团购”业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参与团体人身保险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保险公司报送团体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也列出了“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等八大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据悉,《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至6月16日,在此之前,机构若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人身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