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员工在超市里追赶小偷,混乱中一名顾客面部被撞导致鼻骨骨折。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月7日从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认定案涉超市承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受伤顾客7000余元。目前判决已履行完毕。
去年7月,秦某到南通市一大型超市购物,自下而上乘坐电扶梯时,迎面遭遇自上而下前后急速奔跑的两名男子,混乱中秦某面部被撞,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秦某找超市理赔,超市认为现场发现“小偷”行窃,“小偷”逃离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堵截,属于正常履行维护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职责,也是对商场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双方在公安机关多次协商不成,秦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接处警记录、就诊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秦某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追逐行为导致受伤。被告也认可原告受伤是在门店为保护商场及顾客权益,对小偷盗窃行为进行管控堵截过程中发生的。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虽抗辩其工作人员抓捕“小偷”是正常管理行为,但从监控视频可看出,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情况时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未疏散或预警顾客的情况下,采取莽撞追赶的行为,应对措施是无序、混乱、仓促的,即使其行为有一定正当性、紧迫性,却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