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创板开市将满三周年前夕,科创板做市商管理细则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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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深化科创板基础制度改革,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开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依据《细则》,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简称“做市商”),按照《细则》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简称“做市服务”)的业务。
上交所指出,《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的业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同时,为规范科创板做市商管理,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8号——科创板股票做市》(下称“《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表示,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是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有益尝试。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进科创板做市商机制相关工作,全力保障试点平稳有序落地,持续推动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科创板做市商有何权利?需承担哪些义务?对做市商的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八大要点。
要点一: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
《细则》指出,科创板股票做市服务申请采用备案制,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经向上交所备案可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证券公司申请为具体的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提交四方面备案材料:一是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二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科创板股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报备表。四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细则》进一步指出,已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做市商,申请为其他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申请书材料。其他材料如有变更的,应同时提交。
依据《细则》,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上交所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同时,上交所向市场公告科创板股票做市商备案情况。自公告之日起,做市商可以为所申请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要点二: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细则》明确,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简称“专用账户”),并报上交所备案。另外,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确认后实施。
《细则》强调,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做市交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细则》,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做市商通过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要点三: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细则》明确,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依据《细则》,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
《细则》强调,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股票仅可用于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另外,做市商以约定申报方式,借入其参与科创板股票跟投的子公司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应当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和风险隔离,不得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要点四:科创板股票的做市指标包括四大要素
《细则》明确,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上交所关于做市指标的相关要求,具体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在《细则》中,科创板股票的做市指标包括下列要素:一是最大买卖价差;二是最小报价金额;三是报价参与率;四是其他指标。
另外,依据《细则》,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指标作出调整。
要点五:做市商的服务评价分为5个档次
《细则》明确,上交所根据做市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进行评价。上交所对做市商的服务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
评价频次方面,《细则》明确上交所每月对做市商特定股票做市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相应做市商和股票发行人公布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上交所根据做市商做市服务月度评价情况,每年定期对做市商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其中,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上交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另外,做市商违反《细则》、上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上交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要点六:做市商需履行股票分类安排、报价、研究报告三方面义务
《细则》指出,首次申请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做市服务的,做市商应当在收到上交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上交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指南》则进一步明确了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做市商可行使的权利包括:一是上交所根据前一月度做市商特定股票月度评价结果,在下一月度评价周期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减免交易经手费等措施。二是做市商对特定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后,在首次产生月度评价前,按照评价结果为A来进行费用减免等。
同时,《指南》明确了股票分类安排、报价、研究报告三方面义务。一方面,考虑到不同科创板股票在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的差异,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进行分类,并据此设置差异化的做市义务指标。另一方面,上交所针对科创板股票不同分类,设置差异化做市服务报价义务要求。
另外,《指南》鼓励从事科创板做市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对其参与做市的科创板股票进行持续研究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要点七:上交所可以终止做市商对特定或全部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
依据《细则》,做市商退出可分为两类,一是做市商申请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二是上交所终止做市商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在情形一中,做市商可选择申请终止其特定或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明确,做市商申请终止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上交所,经上交所确认后予以终止。
在情形二中,上交所可以终止做市商对特定或全部科创板股票的做市交易业务。
具体而言,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向市场公告:一是对该只科创板股票提供的做市服务连续2个月的做市评价为D;二是上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并向市场公告:一是不再具备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二是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D;三是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四是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上交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强调,做市商申请终止或被终止特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做市商申请终止或被终止全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任一科创板股票开展做市交易业务。
要点八:做市交易业务需做好风险管理
《细则》指出,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同时,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南》进一步强调,做市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首先,做市交易业务部门需要制定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次,做市交易业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计做市交易业务及异常交易等风险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最后,做市交易业务部门需要建立做市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报告机制。
在此基础上,做市商需要在公司层面制定做市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风险限额授权、风险监控、定期压力测试、风险报告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