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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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在服务新市民排忧解难、安居乐业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定的“次生风险”。面对潜力巨大的新市民“蓝海”,金融机构创新姿态明确,也纷纷铆足了劲拓展业务,过度授信、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应运而生。
综合融资是新市民群体较为典型的金融需求。对于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的大中专毕业生来说,其主要通过短期借贷来满足社交、职场等投入,通过大额开销的长期贷款来满足买房、结婚、子女教育等用款需求。对于农民工来说,除保险外,这类新市民主要的金融产品需求集中在偏小额、短期、周转为主的借贷。而外来创业的新市民则主要需要创业贷款融资。
这也意味着,要强调通过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的重要性。贷款签约前,新市民要知悉贷款的息费标准、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机构或平台所谓“免息”“零利息”的宣传。在签约的过程中,新市民也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保管好个人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信息,签订合同、风险须知等重要文件时,不签“空白合同”,不要随意授权,不能“一勾到底”。
考虑到新市民群体普遍具有信用资质不足、金融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等特征,山东银保监局提示称,若对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有纠纷,应通过正当渠道如实客观反映情况、提出合理诉求。可以直接与金融机构平等协商,也可以通过纠纷调解组织化解等。切勿轻信社会上一些“逾期铲单”“征信修复”“减免息费”等宣传广告,不要把个人信息轻易提供给所谓的“代理维权机构”,更不要参与到编造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投诉行为中,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
事实上,所谓的“次生风险”是可以通过事前风险识别、加强风险分担和强化消费者教育等措施进行防范的。例如,深圳银保监局在制度设计、工作机制、金融宣教等方面做了相关工作,以切实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可能引发的风险情况。制定《深圳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工作方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探索、拓展新市民金融服务的深度和精度,在《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对具体业务的创新也提出了风险防范方面的要求。
在工作机制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实施细则》将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辖内机构充分利用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的纠纷化解作用,推进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助力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落实主体责任,畅通消费投诉渠道,设立新市民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岗,完善纠纷化解机制。
在金融宣教上,有针对性地加强新市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深圳各行业社团和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新市民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举办一场专项工作推进会、形成一批线上特色化服务专区、打造一批线下宣传阵地、整合媒体资源组织一波规模化宣传、开展一场新市民金融服务专题宣教直播、拍摄一部新市民金融服务主题短片、制作一份新市民金融服务专刊、推出一篇“一图看懂”政策图等,形成规模化宣传效应,切实提升新市民金融素养。
总而言之,在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均等性和便利度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对新市民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重视防范新市民金融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