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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核算不准确。
10月26日晚间,易事特(300376.SZ)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何佳、原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副总经理万祖岩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该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
同时,该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该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广东证监局认定,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另外,万祖岩于2020年10月起担任易事特副总经理,其配偶2020年11月3日至1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0年11月3日和18日合计买入4.4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8.18万元;11月26日卖出0.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2万元;12月14日买入2.0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7.51万元;12月23日卖出2.0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7.82万元,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而东方集团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显示,持有易事特37.88%的股份。同时,易事特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则显示,自2020年7月24日披露以来,因主动减持或被动稀释原因,东方集团持股比例从37.8841%下降至32.3889%,累计变动幅度为5.4952%。
广东证监局表示,东方集团作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持有的易事特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易事特股票并及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易事特、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东方集团出具警示函,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近日,易事特披露2022年三季报,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7.55亿元,同比增长38.92%;实现净利润3.99亿元,同比增长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