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女士在银行做《风险问卷》被认定为稳健型,却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3年时间里亏了23.4万余元。此后王女士举报银行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付其理财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定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赔付王女士损失,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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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
女子花百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亏了23.4万余元 举报银行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王女士称,2016年7月,自己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开设理财账户,并书面填写《风险问卷》,在银行出示的该问卷中载明:王女士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适合投资于能权衡保本而亦有若干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同年10月,王女士在该支行营业场所内,通过理财经理,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缴纳1万元手续费。可到了2019年产品到期清算时,她发现账户亏损23.4万余元。并发现该支行在向其销售理财产品时,并未向银保监会提交相应“双录”材料,存在误导销售等情况。随后王女士向当地银保监会进行举报。
此后,当地银保监会回复称,通过调查,发现该分行未能向银保监会提供“双录”材料。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目前,已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王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理财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银行称已尽到提醒义务 女子应自负盈亏
一审审理中,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表示,负责王女士购买理财产品的理财经理现已离职,据其本人讲系争产品并非代客操作,同时,系争产品购买当时,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对购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会对购买高风险或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坚持购买,还是可以继续购买,而随着监管政策愈加严格,现在已经无法购买了。另外,王女士购买系争产品是定期产品,无法提前赎回。
该支行为证明王女士系自助购买系争产品,且银行系统已经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王女士网银账户登录记录、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自助体验区电脑IP信息、理财经理办公室电脑IP信息,欲证明系争产品购买时,王女士登录的电脑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自助体验区的电脑终端,而非在理财经理办公室,使用理财经理的办公电脑购买。
同时该支行向法院提交了王女士风险测评记录、购买代销理财产品记录,欲证明王女士在购买该案系争产品(C级、高风险)后,又陆续购入两款中高风险理财产品;并表示,2017年8月4日,王女士再次接受了风险等级评估,属于进取型投资者,由此可见王女士最初填报的稳健型《风险问卷》带有主观色彩,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王女士的真实风险承受能力和等级。
另外,该支行还提交了一份同类产品购买过程操作演示(取自2021年广发银行手机银行APP),欲证明广发银行系统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会对高风险产品进行提示,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系统会进行风险提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已经进行了风险的提示告知。
并提供了王女士账户网银操作日志,欲证明王女士购买系争产品过程中,多次查看风险等级,系统已经提示产品风险等级超过其本人测评等级,但王女士仍坚持购买,该支行认为,王女士应自负盈亏。
对于银行提交的证据,王女士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也没有演示原件,即便上述证据是真实的,但相关数据均储存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处,不能排除后台修改过的可能性。
王女士表示,自己只在2016年7月15日做过一次《风险问卷》,且后续只购买过一次最低风险的债券类产品,其余均是申购而非认购成功;所谓同类产品购买过程操作演示,形成时间是2021年,根本无法证明产品购买当时的操作流程。
一审法院:银行销售产品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 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女士在2016年7月15日所做《风险问卷》,其在购买系争产品时的风险承受能力属于稳健型,且从王女士广发银行账户项下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来看,其自2016年7月15日开设账户至购买该案系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与其2016年7月15日所做《风险问卷》反映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而该案系争产品在广发银行内部的系统评级为C级(高风险类型),王女士在该案项下不属于具备丰富理财投资经验和相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投资者。
同时,在银保监会出具给王女士的《答复书》中,也已认定“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在该款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情况,显然未尽适当性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以致王女士盲目购买了与其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存在明显过错,此等过错与王女士所受理财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已提前向王女士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或存在王女士在《风险问卷》中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减轻、免除责任的情形,故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就王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自述,该案系争产品为定期产品,到期之前无法赎回,故即便王女士主观上有及时止损的意愿,客观上也无法实施,王女士对损失扩大部分(若有)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银行上诉遭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应赔偿王女士资金损失23.4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而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该支行再次强调,王女士在购买案涉产品过程中,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已经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的网银日志显示王女士在购买案涉产品过程中多次查看风险测评等级。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及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提供的类似产品购买流程演示,实质系银行系统提示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提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已尽风险提示义务,王女士是在银行系统提示风险后仍坚持购买,应自负亏损。同时表示理财经理称未向王女士进行任何营销行为,王女士系自行购买产品,应对其自主购买行为负责。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尽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无不当。
另外根据该案已查明的事实,王女士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的营业场所内。虽然双方对于到底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脑还是自助体验区的电脑进行了操作各执一词,但法院认为,无论是在何种设备上进行操作,均不能免除广发银行淮海支行的风险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针对该案中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超出王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理财产品的情况,上述风险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更加重要。
现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仅提交了王女士的网银日志以及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代销的其他同类理财产品的操作演示过程,试图证明王女士知晓案涉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且系统已提示其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但其仍坚持购买。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也未针对案涉理财产品的线上购买操作流程进行过存证,故即便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所称属实,网银日志系王女士本人操作所形成,也至多能证明王女士在购买过程中有查看了解案涉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情况。由于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提交的理财产品销售操作演示过程,是与该案所涉理财产品也并非同一产品,且系取自其2021年的手机银行APP,与王女士于2016购买该案理财产品的时间已相距超过5年,故无法认定其证明效力,对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关于当时已对王女士进行过明确提示,王女士是在明确知晓产品风险且已被告知将要购买的产品风险等级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自主坚持作出的购买决策的上诉主张,法院亦无法支持。
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