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但在支行长的授意下,一众银行工作人员仍向房地产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六千万,并进行了三次贷款展期。
最终,银行支行长、行长助理、信贷科长及信贷员,纷纷涉案其中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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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违法放贷6000万
日期,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定文书显示,2015年7月,某银行支行为辽宁某房地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6000万元。
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该支行信贷员崔某某上报的关于该房地产公司的《授信调查情况表》等贷款材料,其中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是虚假的。
彼时,刘某时任该支行信贷科长,于某时任该支行行长助理,主管信贷工作。
此二人明知向该房地产公司发放的这笔贷款不符合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但在支行长冯某某的授意下,仍在信贷员崔某某上报的贷款材料上签批同意意见,并继续上报审批。
之后的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银行又连续3次为这家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这6000万元贷款的展期业务。
与首贷不同的是,这次准备展期贷款材料的是信贷员吴某某。
展期业务办理过程中,信贷科长刘某在第一次展期贷款材料上签批同意意见,并继续上报审批;而行长助理于某则在3次展期贷款材料上均签批了同意意见,并继续上报审批。
当然,二人的操作,均是得到了支行长冯某某的授意。
02
涉案人员纷纷获刑
案件发生后,支行长冯某某以及两位信贷员崔某某、吴某某,均被另案处理。
而信贷科长刘某、行长助理于某则被警方于2020年9月通知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2年7月,关于二人违法犯罪的刑事判决结果落地。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贷款企业的盈亏情况、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认真履行调查审查义务,在涉案房地产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展期条件的情况下,仍为其通过审查,导致向该房企发放数额巨大的贷款,后续又多年予以展期,二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基于此,刘某、于某纷纷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
案件宣判后,刘某服判,但身为原行长助理的于某却表示不服。
于某上诉称,自己按职责审批贷款,没有犯罪主观故意,也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客观行为,涉案贷款没有造成损失,自己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定于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二人供述和辩解、多位证人证言以及鞍山市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文件等等证据为证。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于某、刘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同意向涉案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并给予贷款展期,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并将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