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微头条丨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艾滋病属婚前应告知重大疾病……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民法典典型案例

2023-02-14 16:49:13 来源: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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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向东

近日,热播剧《不期而至》圆满收官。该剧讲述了阮真真在丈夫意外身亡后,携手律师揭开丈夫许攸宁留下的4000万元巨额债务背后的故事真相。剧情涉及的悬念和法律点很多,比如: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表弟为了凑钱瞒着妻子抵押房产证……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天降巨额债务,这锅背不背?

剧中,阮真真是一位家庭主妇,丈夫许攸宁每个月都会把工资上交给阮真真。但好景不长,丈夫的意外身亡打破了这个小家的平静。阮真真被法院的一纸传票告知丈夫欠了4000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的证据清单上,借款合同、阮真真的签字、指纹和身份证等材料一应俱全。这笔从天而降的巨债,阮真真该不该背呢?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并承继以往的法律精神,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债权人对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条款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也包括事后另一方的追认。追认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比如签订书面协议、邮件往来、通过电话、微信进行债务确认等,也包括另一方以积极还款的方式进行追认。原则上,配偶知情不能简单认定为同意或追认,需结合其他证据判定该笔举债是否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如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两方面内容,如均不符合,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保护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分上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而负债。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为该情况属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依据。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时,可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一方借债是否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夫妻共同生活,如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然。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夫妻除存在日常家事债务外,还可能会有其他借债行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债权人需就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保障了未举债一方配偶的权利,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督促债权人在借债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理解是夫妻双方应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成了离婚债务清偿规则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剧中,阮真真称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她可以通过启动笔迹鉴定的方式来核实签字的真实性。如签名系伪造,借款协议对阮真真来说是无效的,加之其又没有追认的行为,且结合协议所附身份证并非协议落款时间对应的新证而是之前遗失的旧证、借款数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大额消费与阮真真用现金消费的习惯不符等因素,该笔巨额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阮真真不用以全部财产来清偿,仅需在继承丈夫许攸宁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即可。

配偶擅自抵押房产,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阮真真的表弟尤刚相中了一套房子,但手里资金不足,为了凑钱买房子,尤刚瞒着妻子把家里房产证偷出去做了抵押。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这样的抵押有效吗?

法律解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在同时满足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时,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债权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否则,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上述抵押行为无效。

尤刚瞒着妻子擅自抵押共同房产,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有效与否取决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小贷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而言,考虑到其经营范围、专业性强等特点,其应就财产权利状况的审核承担更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曾有过相关案例,小贷公司由于忽略了借贷人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婚的信息,仅审核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权利人而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无效。因此,对于上述机构而言,不宜仅凭产权登记证记载的内容认定权利归属情况,而应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考量。此外,尤刚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的,妻子可在婚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妻子还可在离婚时向尤刚主张赔偿损失。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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