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注册制改革方案的正式发布,2月17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相关业务规则涵盖了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组织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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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以往的主要差异、新老衔接的过渡安排方面等,两大交易所都作了重点介绍。
上交所本次正式发布26部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部主要业务规则,还包括17部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业务指南。
具体来看,共包括4大类别:
第一,11部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为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优先股等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及与发行上市审核配套的申请文件受理、现场督导、业务咨询沟通等指引和指南。第二,6部发行承销类规则,包括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承销业务细则,以及网上网下发行业务细则、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上市公告书指引。
第三,2部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大资产重组指引。
第四,7部交易组织和管理类规则,分别是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主板和科创板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注册制下股票和存托凭证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和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的通知以及主板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
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业务规则及指南,除了前期发布的16部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外,还包括11部业务细则和3部业务指南,着重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环节需要细化的相关制度安排,以强化规则协同性和可操作性,完善更加清晰、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的制度基础。
在相关规则征求意见阶段,沪深交易所都收到了积极的市场反馈。
截至2月8日,上交所共收到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与规则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128条,采纳30余条,主要涉及延长再融资、重组中介机构工作底稿报送时间、优化主板回拨机制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规范等方面。未采纳意见,有的属于执行层面问题,将在规则实施中予以落实;有的属于理解层面问题,后续将通过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等方式予以明确;有的仍存在较大争议,后续将深入研究论证。
深交所共收到意见建议141条,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36条,其中回应了相关主体关注相对集中的问题。
如优化发行承销定价配售机制,当主板发行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继续保持新股发行整体向网上投资者倾斜,同时适度调低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平衡不同投资者合理诉求。又如,完善受理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新增首发、再融资、重组等申请受理阶段延期补正安排,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时间由5个工作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必要便利。
市场较为关注的是,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之后,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较改革前存在哪些差异。
以上交所为例,本次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一体适用于主板和科创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结合存量板块的特点,改革完善了主板发行承销制度,复制推广了前期试点注册制实践经验,调整优化了定价配售等机制安排。与改革前相比,主板首发发行承销机制主要差异如下:
一是定价机制方面。明确新股发行价格、规模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发行规模较小的企业,继续保留直接定价,新增定价参考上限。进一步完善询价定价,优化网下投资者填报价格、最高报价剔除比例上限、报价信息披露、定价参考值、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机制。明确可以对网下发行采取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进一步加大网下投资者报价约束。
二是申购配售方面。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1000股调整为500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
三是风险防控方面。完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机制。新增市场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对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求网下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明确投资者弃购数量较大可以二次配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深交所还发布了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深交所表示,在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之初,深交所制定了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标准及监管制度,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按照“稳中求进”原则,当时明确了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两年多来,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推进,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结构和生态持续优化,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时机已经成熟。一是不同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利用创业板发展壮大的愿望持续增强。其中包括不少创新属性较强但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提出到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需求,需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和覆盖面,更好服务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监管的基础日益牢固。近年来,深交所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效,丰富审核监管经验,强化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日常监管效能,为支持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打下坚实基础。
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上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2023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
深交所将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2023年3月4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2023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2023年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