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15日电 (魏薇 实习生 郭西子)15日,话题“百万退休金买兴业银行理财血本无归”登上微博热搜,事情经过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多份投资者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两位投资人投资上百万元认购该支行客户经理推荐的多款“理财”,但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理财收益,在询问后才得知自己认购的是“飞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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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投资人将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应承担责任,但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百万退休金买了“飞单”产品
近年来,银行“飞单”案时有发生,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借助银行平台,私下向客户销售非所属银行自营理财产品或非银行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多份判决书显示,投资者陈某梅称,自己系兴业银行长安支行银行用户,客户经理马某经兴业银行长安支行指派,负责其理财投资的具体业务。
陈某梅表示,2015年3月起,马某以其银行客户经理的名义,在投资人并不知情、且不具备任何银行理财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名义先后推荐包括“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五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产品”。
陈某梅称,自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陆续购买了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共17笔。且在以上购买环节中,马某均协助陈某梅办理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买手续,并指导其签署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帮助陈某梅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但陈某梅自购买后,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
2019年8月,经陈某梅反复询问,马某承认此前推介的“理财产品”均并非兴业银行长安支行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系其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
另一位投资者陈某桔描述的情况与上述投资者类似,比较特殊的是,其还是一位退休人员。两位投资人均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款项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分别共计135万元和155万元。其中,陈某桔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另一位投资人自认收到马某分红投到下一理财产品,本金及分红未实际收到。
判决书显示,经询,两位投资人称,一开始是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购买正规理财产品,后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开始私下见面,案涉理财产品均系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外所购买,并将款项直接打入马某的个人账户。后向马某了解后续情况时,马某称钱回不来了。两人均未报警,群里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马某,但被法院驳回。2020年8月20日,马某被停职。
监管责令银行限期整改
对于遭遇“飞单”的问题,投资者们也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2021年2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对相关情况作出回应。
根据上述意见书,经查,举报所涉马某向投资者推介、签署委托协议、代其购买的产品非兴业银行产品。经核查,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银行产品,违反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反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同时,投资者认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对员工培训不到位、对有过失的员工缺乏管理,未及时监督和纠正马某违规推荐销售非兴业银行理财产品,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导致储户遭受损失。
“经核查,在马某多次签署委托协议并代客户购买举报所涉产品的期间,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马某存在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意见书指出。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称,将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正,并督促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法院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
对于投资人的诉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辩称,其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侵权事实,与投资人遭受的损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投资人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对于两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二审中,两位投资人认为,自己已提交理财产品认购材料、转账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不存在不足以证明损失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两位投资人主张的损失,并未经过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其在本案中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因此,对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案中不应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该案中银行的管理存在过错,与客户的损失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王德怡进一步指出,按现有法院的判决,当事人要根据“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民事赔偿。如果相关“理财产品”涉嫌违法犯罪,则应当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通过刑事追赔程序来追偿。
王德怡对中新经纬分析称,理财产品索赔存在以下可能:一是涉嫌刑事,有人私设平台,虚构项目,应当通过刑事追讨;二是不涉嫌刑事,仅存在民事欺诈或无效之情形;三是理财产品的发行和销售是合法的,则投资者大概率是要风险自担的。
银行理财“飞单”案时有发生,对此,王德怡律师提示投资者,要认真考察项目签约的主体、资金存取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千万不要以为是银行员工的推荐就万事大吉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