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数据基石产品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构想—产品碳排放核算体系构建系列之一

2023-02-15 13:51:28 来源:来自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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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能,钱立华,鲁政委

2022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622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并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

我们认为,基于产品碳排放信息建立产品碳排放数据库能有效运用数字化手段服务各行各业产品碳排放数据的价值化应用,推动碳足迹评价、碳标签制度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


【资料图】

所谓产品碳排放数据库,我们认为应该是由国家权威机构牵头,一个包含各类型产品内含碳排放信息的数据库。企业产品碳排放信息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和数据库运营机构核准后,上传至数据库中。生产企业可通过数据库选取低碳排放产品作为生产原材料,从而减少自身产品碳足迹。

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的核心价值,是将产品碳排放信息数据作为产品的特性数据之一加以明确和展示,打通低碳需求与低碳供给间的信息壁垒,促进产品“低碳属性”由成本转化为产品竞争力,从而打造产品的低碳价值链。

产品碳排放数据库建立的基础,是科学合理的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和标准。在完善的标准体系下建立严格的奖惩、进入和退出等保障机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并通过在碳交易试点城市开展示范推广,逐步形成完善的机制体系在国家层面进行推广。

一、 为什么要建产品碳排放数据库?

2022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622号)(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行全面工作部署。针对区域层面(国家和地方)、行业企业层面、产品层面三类核算对象提出重点任务要求。产品层面,提出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的要求,并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

对于国家和地方层面而言,建立科学合理的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核算方法,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服务政府摸清碳排放家底,并对国家和区域碳排放开展宏观调控。对于行业企业而言,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国家标准的更新和完善有利于以企业为主体单元的碳排放市场和履约机制及各类碳排放约束机制的开展,倒逼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研究制定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将核算的颗粒度进一步细分至企业的单个生车间、单个生产条线、甚至单个生产设备,从而聚焦于以产品为单元的碳核算。基于产品碳排放核算数据,政府可以通过推动类似“碳标签”、“碳足迹评价”制度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引导建立丰富的、促进低碳产品消费的激励机制,从而强化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体责任和自主性低碳投资,提升低碳品牌价值。公众生活过程中涉及低碳的产品和宣传日益丰富,亦有益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的提升和绿色低碳发展氛围的营造。在国际贸易绿色壁垒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产品碳排放数据核算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的重点产品出口和提升相关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基于此,我们建议构建“产品碳排放数据库”,运用数字化手段服务各行各业产品碳排放数据的价值化应用。

二、 产品碳排放数据库是什么?

产品碳排放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是由国家权威机构牵头,建立的一个包含各种工业原材料产品、下游产品、消费品单位产品碳排放数据的、可服务企业产品碳核算使用的数据库。其核心功能是:将碳排放数据作为产品的特性数据之一加以明确和展示。上游单位产品碳排放水平能与产品价格、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特性参数共同成为下游企业采购决策的考虑依据。对低碳排放有需求的生产企业可通过数据库了解上游产品内含碳排放信息,并选取碳排放水平低的供应商产品,从而使自身产品在生产过程的全生命周期内碳排放水平最低。

从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基础原材料产品,如:粗钢、水泥熟料、纸浆、铝锭等的单位产品碳排放信息是数据库的基础。原材料生产企业在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经数据库运营机构核准后,将单位产品碳排放数据上传至数据库中。基于基础原材料,每向下游延伸一步的加工制成品,都可参照产品分类代码,按层级将产品碳排放数据在数据库中进行填报。下游生产企业可通过数据库查阅上游各原材料供应商单位产品碳排放数据情况,并在核算自身生产品内含碳排放量时直接采用下游产品碳数据,简化产品内含碳排放水平核算流程。

数据库的参与单位主要包括运营机构、生产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运营机构应由国家相关政府机构负责,负责整体数据库运作流程、核算方法、奖惩机制、进入和退出办法等规则的制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应有相关核查资质和经验,可以在参与第三方碳核查工作的同时为企业进行产品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参与企业应根据规则要求建立整体计量核算体系,确保提供真实、可验证的碳排放数据。

数据库的运行的自驱力是:当产品的低碳属性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时,低碳产品的需求将大幅增加,促使企业参与意愿加强。上游生产企业通过参与依据国家标准核算的、具有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验证的、同时面临高额作假处罚风险的数据库系统,能有效的为自身产品低碳价值进行曝光,且数据的真实性有权威机构的背书。下游生产企业能获得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产品碳排放信息渠道,通过采购低碳原材料降低自身产品内含碳排放量。对于运营单位而言,政府可以基于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的海量行业碳排放基础数据,以数据作为决策依据有针对性的制定行业降碳标准和政策。无论是自身出于践行社会责任考虑,还是应对碳排放权交易,亦或是应对潜在的碳税和国外的碳关税,市场对低碳产品的需求保持着上涨的预期,而数据库是联通市场供需的信息桥梁。

三、 建立产品碳排放数据库有什么好处?

3.1塑造低碳价值链

科技进步是确保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的关键,在我国绿色转型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在应用初期往往产生绿色溢价,而过高的绿色溢价在没有合理的成本补偿机制下会阻碍技术的创新。作为生产企业,节能降碳投资固然能通过降低产品能源消耗带来能源成本的节约,但在投资回收期内,产品的单位成本必将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将受到一定的削弱。如何将碳价值化,为碳排放赋予合理的价格,扩大减排增益激励企业家的减排行为一直是业界研究的重点。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构建直接碳定价机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企业可以通过交易盈余碳配额获得成本补偿。现阶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纳入电力行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2022年,全国碳市场累计交易量为5088.9万吨,累计交易额为28.1亿元,相对于纳入碳市场2000多家企业40亿吨的总排放量,从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上看,市场活跃度不足,对企业的激励不足,这主要是由于现阶段碳排放配额主要以免费的形式发放给企业,碳价值被削弱。未来短时期内全国碳交易市场也仅会纳入其他行业重点排放企业,虽然抓住了碳排放量的大头,但从企业数量上看,参考我国约有1.6万家重点用能企业,碳市场覆盖范围有限

市场对低碳产品的需求与低碳产品的有效供给并未真正联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企业绿色升级改造额外的碳价增益,激发企业对绿色技术的需求。但从产品角度出发,市场对于低碳产品的需求并未有效传导到供给侧,导致企业产品的低碳属性并未被完全价值化。

近年来,随着全球绿色转型成为共识,国内外很多企业都在积极打造零碳供应链。在欧美纷纷出台碳关税的背景下,外贸出口企业对于低碳上游产品的需求激增。而企业打造零碳供应链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对原材料的碳排放信息的获取也没有合理的途径。数据库的意义在于,以海量产品的单位产品碳排放数据为核心,打通了需求和供给端的碳信息壁垒。需求端能通过数据库了解上游同类型原材料的不同单位碳排放量数据,选取碳性价比高的供应商。一旦低碳产品的需求加大,供给端绿色溢价得到有效补偿,将进一步促进绿色低碳的投资。而产品的“低碳属性”由成本的一部分转化为竞争力的一部分,构建了产品的低碳价值链。

对于企业而言,数据库给企业降碳提供了对标数据参考,一旦低碳价值成为产品竞争力的一部分,企业间围绕“绿色”的竞争将会加剧,市场绿色竞争效应将促进企业对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的改进和低碳技术的应用。行业内先进的绿色技术、经验方法将迅速得到推广。对于政府而言,可以更好的了解行业整体碳排放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标准和措施,引导产能的优化和落后产能的淘汰。

3.2助力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碳排放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将参与这项变革中,个人的行为对于全社会的绿色转型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居民生活能源消费量大幅增长。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人均生活能源消费量已由1980年的112千克标准煤上升至2020年的456千克标准煤,这一数字极大概率将随着经济增长而进一步扩大。也正因为此,我国将“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纳入“碳达峰十大行动”之一,将积极实施绿色低碳生活全民行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我国在推动低碳全民行动过程中作了诸多积极尝试,例如: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能效标识制度、碳标签制度、碳普惠行动、以及多家银行试点的“碳账户”创新,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所有基于减碳量的激励机制的创新都离不开碳排放数据。有了数据库的数据作为基础,各类“上层”激励机制创新便有了无限可能。以“碳足迹评价”为例,产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上游产品碳排放信息均可获取,极大程度降低了产品碳足迹的核算和评价的难度。有了不同产品的碳信息,可参照能效标识制度,给予市场上低碳产品购置补贴。又例如:在有行业同类型产品量化的碳信息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以企业绿色升级改造后产品碳排放优化情况为结果导向,为企业设计并提供更多样性的绿色金融服务。数据库也为生活消费品生产过程中碳排放信息量化提供了最可信、最直接、最便捷的数据支撑。低碳产品有了合理的认证方法、有了量化的数据,居民绿色消费的渠道得到扩展,对低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激发。

3.3应对碳关税的工具

2022年6月,美国《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提案公布,美国“碳关税”制度雏形显现。同年12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亦被称之为欧盟“碳关税”)尘埃落定,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英国、加拿大等国也有意建立本国的碳关税制度。

美国CCA的征税逻辑是,以美国产品的平均碳排放水平为基准,对碳排放水平高于基准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征收超标费用。欧盟碳关税是以欧盟碳市场的碳价,对所有进口产品的全部碳排放量进行征税。尽管美国和欧盟对于碳关税的征收制度和方式并不一致,但征税的基础都是产品碳排放数据。

我国现行的碳排放统计和核算方法的一个问题是很难支撑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核算。企业层面,范围1,范围2的碳排放量可以基于企业自身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但范围3的排放量,即不属于报告公司所有、不受报告公司直接控制来源的排放,由于涉及供应链其他生产企业的数据因而较难以核算。而从国际趋势上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已决定要求企业除了披露范围1、范围2的碳排放,还要求披露范围3的碳排放。无论各国碳关税最终是否能付诸实行,建立数据库都能帮助企业应对各国诸如碳关税类似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方面,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碳排放数据库选取低碳上游产品,降低自身产品碳排放含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获得生产过程中上游产品的碳排放信息,以便于进行范围3排放量的核算,在万一要进行碳关税申报的情况下,便可提供准确的产品碳信息,而不会被进口国以信息不透明为由套用高碳水平的缺省值。

四、 产品碳排放数据库建设建议

4.1构建方法学和标准体系

《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推动适用性好、成熟度高的核算方法逐步形成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产品碳排放数据库针对重点产品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可以依据国家公布的相关核算指南和标准进行指导。对于没有国家或地方相关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的产品,尤其是下游加工制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数据核算,可参照全国及地方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要求,以及《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ISO14067-2018)等相关要求,建立纳入数据库产品碳排放信息的核算指导方法。

对于数据库本身的建设也需要遵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建议由国家相关政府机关负责,确保全流程的公正和客观,同时也确保数据信息的公信力。数据库在运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收集企业在产品碳排放核算过程中的反馈和建议,促进标准的完善和动态更新。

4.2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

为确保数据结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应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和奖惩机制对参与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管理情况和措施、工作质量和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约束和评估;对生产企业的计量设备设施配备、校检和数据测量情况,以及报送数据流程等进行规范。定期对产品数据库中的数据结果进行抽验,对于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强制退出;对于处于停产、关停的企业需及时在数据库中淘汰,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对于企业产品因工艺变更、产线关停等引起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变化的情况应及时申请临时退出或数据变更。

4.3开展试点示范

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城市中选取条件好、基础强的城市开展示范。2011年开始,我国在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试点,福建省也于2016年启动碳交易市场。部分试点城市建立了地方相关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指南和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在企业碳核算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管理、以及数据系统管理方面有成熟的经验。产品碳排放数据库建设可以基于此开展试点运行,逐步对系统进行改进完善,为建设全国范围内的产品碳数据库积累经验。

特别提示

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责任编辑:ERM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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