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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12月1日电(记者李美娟)站在江西萍乡市湘东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现场,萍乡市自然资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斌说:“一期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水田156亩、腾退建设用地规模995亩。按照条例,这些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交易,社会资本和政府可以合作共享这块收益,这对社会资本就很有吸引力了。”
李斌口中的条例是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针对矿山生态修复中的实际问题“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是江西立足“小快灵”、探索“小切口”的立法实践。
据介绍,江西目前共有持证矿山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矿山面积10余万亩。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和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项目难是江西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支持政策,规范了“合理回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比如,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
条例还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要求在采矿山必须由采矿权人“边开采边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县一级修复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市也应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同时,明确非法开采行为人须承担生态修复责任。